合同毀約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合同毀約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繼續履行。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按合同繼續履行,如依據《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未按照郵購方式中預收款方式的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問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約定提供。但繼續履行答的合同以仍可以履行為前提,如合同實際上已不可能履行,消費者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
(2)採取補救措施。在經營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時,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採取補救措施。如數量不足時,要屬求補足數量;質量不符合時,要求修理、重做、更換。
二、侵犯消費者權益怎麼處罰?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處罰標準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很多消費者不理解,認為自己跟商家之間也沒有籤合同,所以不存在著合同毀約的說法,實則不然,商家在銷售過程當中做出的一些口頭承諾或者說是購買的物品,其質量根本就不符合說明書上的標註,這其實都是商家違約的一種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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