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支付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嗎?
一、預付款支付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嗎?
預付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是: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物件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預付款沒有付全,算合同生效嗎?
合同生效。
預付款不同於定金。預付款沒付全是違約百問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而定金卻是與合同效力相關。
目前客戶預付款沒有付全,你有權要求客戶補全,否則你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客戶補全預付款的話,你必須按合度同履行。如果合同約定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你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或向法院申請撤銷。對於合同解除或撤銷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你是要承擔的。對於你客戶的客戶經濟損失不屬於直接經濟損失,你不用承擔。
你承擔上述損失後,可專以追究你供應商的過錯責任。比如對方屬的錯誤報價單(如果有的書面報價單據的),以此簽訂的合同,報價單應該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顯失公允,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應由你的供應商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預付款是屬於在合同成立了之後雙方需要履行的責任,對於此行為與合同是否生效兩者沒有任何的關係,因此,雙方在進行訂立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如果一方有違反合同的條款,那麼必定就會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保障到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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