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延期支付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嗎?
一、合同中延期支付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嗎?
合同中延期支付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二、約定違約金的原則
(1)約定違約金條款前,應充分評估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損失額,並以此為基準,正確約定違約金金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
(2)如果不能評估守約方的損失額,最好不要約定明確的違約金金額或其他計算違約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來計算違約金,如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20%—30%。因為這樣的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的。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的簽署,一般都是希望對方能夠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才可以使得雙方的利益都能達到最大化,但是由於主觀或者是客觀的原因,會存在著一些違約的情形,此時違約者就是需要需要按照當初的約定,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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