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的法律規定《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不動產包括什麼?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一旦採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於動產。(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裝置、車輛、動物、各種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築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築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變更、設立不動產的產權時,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在我國有專門的登記機關,用於進行不動產登記,有統一的登記制度。土地和土地上的附著物都是不動產,包括房屋、橋樑,地下排水設施、電視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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