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中的定金的作用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中的定金的作用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債的一方當事人於債成立後履行前,為保證債的履行,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
二、訂立行紀合同要注意什麼?
1、保管責任。在合同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於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2、違約責任。行紀合同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合同義務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方式應予以明確規定,以防止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時無所遵循。
3、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三、行紀合同特點是什麼?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行紀合同中的定金具有擔保作用,訂立行紀合同時,要注意保管責任,違約責任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可以去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在合同中應該表明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負有保管責任,在履行合同義務時,負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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