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的附隨義務通知算是一個嗎?
在我國通知是合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儘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於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並非自合同關係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係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附隨義務在我國法律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於: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違反附隨義務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產生違約責任,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通知、協助、保密和基於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經濟法擴充套件了附隨義務,使其作用更為凸現,實現了追求實質正義的理念。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法律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因此如果簽訂了合同,合同中的主要義務比較明確,那麼合同中的其他義務就可以算是為了合同主要義務服務的附隨義務。雖然法律對附隨義務沒有做出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是像通知本來就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需要對彼此盡到的義務,但肯定不能算是主要義務,所以能夠算是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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