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時未完成還需付報酬嗎?
一、行紀合同時未完成還需付報酬嗎?
可以不支付報酬。行紀合同的報酬標準應先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中的執行,無約定的,依習慣確定。習慣上行紀人的報酬多以其所為交易的價額依一定比例提取。
行紀人作為中介人當然應當具備法人成立的這些條件,既然是經營,就必然會有商業風險,所謂風險就行紀合同來說,反映在行紀人在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不僅需要盡職盡力,而且行紀的活動經費還需要行紀人自己負擔,如交通費、差旅費等。行紀人所支出的這些費用,應該說是處理委託事務的成本。
只有當行紀合同履行完畢,才能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報酬就包括成本與利潤。如果行紀人沒有處理好委託事務,他所負出的代價,即支出的成本費用,也就算商業風險,由其自己負擔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託人與行紀人事先有約定,不論事情成功與否,行紀人為此支出的活動費用,都由委託人償還。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是與委託合同的不同之處。
二、行紀人的義務是什麼?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費用,是指行紀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所支出的費用。我國行紀費用適用行紀人負擔的原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委託物的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合理處分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
對於委託人所指定的賣出委託物的價格或買入價格,行紀人有遵從指示的義務。
所以因為行紀合同,他本來是有償的,雙務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因此當行紀人他沒有完成,委託人交代他的具體事項時,委託人室友全部給他支付報酬的,如果是行紀人已經完成了內容,而委託人沒有給他支付報酬,這時候行紀人就可以使行使他的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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