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勞動者被口頭解除合同取證方式有哪些?
一、證明勞動者被口頭解除合同取證方式有哪些?
證明勞動者被口頭解除合同取證方式具體如下:
1、提供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
該錄音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在做出勞動合同解除決定時,勞動者同時進行了錄音取證。另一種情況是,在勞動者來不及錄音已經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藉助再次與用人單位溝通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辦理的機會,通過錄音的方式確認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上述兩種方式均可以起到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口頭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2、提供勞動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
由於錄音證據的證據效力往往在審判中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勞動者不僅要提供用人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口頭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同時還需要證據勞動者已經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這類證據包括以下三種:
(1)記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證明檔案;
(2)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證據;
(3)勞動者的勞動工具被沒收或中斷勞動者與其他同事聯絡的證據。
上述三類證據中,如果第1種最為直接,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勞動者主動申請的證據,則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此種情況用人單位顯然無法提供該證據。第2種證據,勞動者可以通過主動聯絡用人單位的方式獲得該證據。第3種證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工具被沒收或從其他渠道獲悉的用人單位通知中獲得。
雖然實務操作中,勞動者很難將上述三種證據全部蒐集完整,但應當儘可能從上述三個角度完善證據。以配合錄音證明勞動合同已經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3、提供工資及社保、公積金被停繳的事實
勞動者的工資被用人單位停止發、社保及公積金被停繳均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發生了停止履行。雖然這種停止履行並不必然可以被推定為勞動合同發生瞭解除,但可以證明勞動合同發生了停止履行的事實。該事實與前述錄音證據及相關輔助證據可以共同起到證明勞動合同已經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事實。
二、口頭解除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的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間,勞動者可能會收到單位的口頭、或者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相比較於書面解除合同而言,口頭解除合同雖然比較方便,但是變更性強、穩定性差、且取證難,故此勞動者被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在勞動糾紛發生之前,就先收集相關證明勞動合同是被口頭解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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