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什麼?
一、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什麼?
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由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然而,為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這樣規定就給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限屆滿之後有補充、調整的機會,有利於公平原則的實現。若20年租賃期滿,當事人雙方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並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這種狀況是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賃期限為20年的合同,這是合同的“約定更新”。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租貨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將租賃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未按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對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轉租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期屆滿返還租賃物。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我國的租賃合同是我國常見的合同的型別之一,此時我們如果是需要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時如果是遇到糾紛的時候,要注意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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