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行作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生活當中,合同在很多場合下都是可以看到的,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也就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表現方式之一,當然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已經滿了,是可以離職的,很多人對此想要了解一下,合同到期自行作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到期自行作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到期的話,那麼權利義務就不需要再繼續履行了,
正式員工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嗎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二、勞動合同到期證明
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之後,那麼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規制的內容就不再受到約束了,除此之外,合同到期之後也可以進行續簽,在這裡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在我國用人單位是應當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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