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其交納的押金是否適用過錯責任?
一、合同無效的其交納的押金是否適用過錯責任?
合同無效的其交納的押金是不適用過錯責任,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以下幾種民事責任:一是返還財產,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存在,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二是折價補償,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三是賠償損失,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凡是因合同的無效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這也就是說,合同無效後的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
法院不能主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是不會主動認定可撤銷合同無效的,合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後,法院才會認定合同是否無效。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怎麼區分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第一,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而且是確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不過是不確定的有效。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來主張或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要成為確定的無效,必須是有權人作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均有權主張,同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主張的主體只能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沒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申請是不能主動撤銷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說明該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於該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撤銷。
合同如果是屬於無效的狀況的話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是屬於無效的,然後由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定的判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如果是存在著押金的話是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說還需要承擔相關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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