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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雙方都有解除權嗎

一、行紀合同雙方都有解除權嗎

行紀合同雙方都有解除權嗎

有,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有學者認為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裡面,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任意解除權的適用範圍

合同雙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委託合同當中,除當事人約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權外,合同雙方均可行使解除權。但現實中委託合同基於任意解除權通常會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約定過程中限制雙方適用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不屬於法律中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放棄。

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外,有學者認為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裡面,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此外一些特別法中也有關於任意解除權的規定。如《勞動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即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1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即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

對於以人身為標的物的合同,理論上接受服務方也有單方任意解除權,如在客運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權。相反,承運人卻有強制締約義務,即不得拒絕旅客乘車請求。在旅遊合同中,旅遊者有任意解除權。在旅遊開始前應當承認旅遊者可以任意解除旅遊合同,允許其在旅遊合同簽訂後、旅遊開始前甚至旅遊開始後,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無須提出正當理由。

正常情況下,當合同發生違約的情況,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而對於一些特別的合同,比如說租賃合同,再比如說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都是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而對於行紀合同有學者認為也是擁有任意解除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