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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什麼?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什麼?

合同的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什麼?

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指的是當事人因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出現而獲得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事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

二、什麼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能或不願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

(3)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

由於自然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實現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在試用期內,員工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情況不符時,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用暴力手段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強迫員工勞動的情況,可以不經用人單位的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解除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