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認定金額標準是多少?
一、職務侵佔認定金額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對於職務侵佔具體數額的量刑問題,上海法院規定的較為詳細.根據我國刑法典和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後文簡稱《標準》)的規定,該罪的量刑起點是: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職務侵佔罪行為表現有哪些?
1、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藉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裝置、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裝置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職務侵佔的意思是依靠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求利益的手段,職務侵佔所造成的後果是十分的嚴重的,而且其嚴重性是可大可小的,因此其法律的處罰程度也是有所差別的,一般是根據數額進行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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