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
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
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
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3)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不同。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主觀願望是希望和相對人訂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邀請,訂立合同的願望並不十分明確。
二、要約是指什麼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做出訂約意思表示的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並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確的要約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覆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並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4、在受要約人經過考慮接受要約後,要約人必須受自己所做出要約的約束。作為一個合格的要約,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若是想要與其他的公民、單位簽署合同,那麼可以發出要約,若想要約成立,需要保證要約的內容須具體且確定、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再者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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