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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賠償方案是什麼樣的?

一、締約過失賠償方案是什麼樣的?

締約過失賠償方案是什麼樣的?

1、賠償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共同保護的物件,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並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2、賠償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二、如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批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有:

1、締約人一方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4、締約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須存在因果關係。

方式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訂立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實施了欺詐手段,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是需要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是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