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合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通過簽署勞動合同的方式,是最為簡單也是最常見的一種與其他的民事主體之間,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不少人在合同的存續期間,不會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此種拒絕履行合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拒絕履行合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勞動合同履行的要求: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式(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提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採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2、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構成拒絕履行的條件:
構成拒絕履行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在債務違反的形態中屬於比較嚴重的形態之一。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拒絕履行合同會受到的處罰是比較嚴重的,設定此項法律規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於那些不履行合同的行為,相對人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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