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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負

一、居間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負

居間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負

房產居間合同無效居間人有損害委託人利益的締約行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二、房屋居間協議有哪些陷阱

居間協議設定買賣義務居間協議約定的是委託人與中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對委託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房屋買賣雙方是否簽訂買賣合同,取決於雙方能否對買賣條件達成意向一致,但現實中,一些中介公司以格式條款在居間協議中約定簽約時限,應屬無效。

交易不成收取“違約金”《民法典》明確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只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通訊費等。中介公司單方面以格式條款約定委託人在買賣不成的情況下承擔所謂中介服務費或違約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買賣雙方利用了中介的交易資訊或依靠其媒介作用達成了交易卻不支付居間費用,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意向金”牽制委託人許多中介公司會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以示購買誠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該筆費用後都會利用它牽制委託人,使其不得不簽訂買賣合同。現實中,居間協議不可能包含買賣合同所應當包含的全部內容。在買賣雙方對許多重要交易條件尚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將意向金轉化為定金,存在很大的交易風險。因此,買賣雙方應在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後再支付定金。

先收費再辦手續按規定,經紀機構單方收取的中介費用最高為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成交價的1%;經紀機構在辦理完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手續後方可收取中介服務費。但事實上,不少房產中介都在協議中要求委託人一次性付完全部費用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無論是合同的簽訂,還是合同條款的書寫,在簽訂合同時,都應保護合同簽訂的債權債務的利益。合同當事人遭受利益損失,需要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積極尋求法律幫助,保障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