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解決是怎麼樣的?
1、和解,即雙方在針對爭議部分進行溝通後相互理解達成共識。
2、協調,是指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對爭議部分予以明確,使爭議雙方能夠解決爭議問題。
3、仲裁,指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由施工行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出現了糾紛的話,那麼就可以選擇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也要選擇到管轄到此案件的法院,對於合同糾紛一般都是適用於地域管轄的原則,即可以利用被告的住所地起訴,也可以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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