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一、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1、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債權人撤銷債權行使的情形有六種,除斥期間為一年和五年。
我國法律賦予了債權人一種權利叫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一般是要債務人對財產的處理侵害債權人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對財產的處理,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做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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