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確定?
一、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確定?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可以由簽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與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起訴請求提出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獲得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解除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1、解除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還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對於那些在職期間,可能會接觸到單位祕密的職員,單位一般會與其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簽了此類協議的勞動者若是離職了,離職期間也不得洩露單位的祕密,作為補償,單位需要向保密職員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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