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運輸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簽訂運輸合同之後,因為一些其它的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再繼續履行的時候,這時候是可以對運輸合同進行變更與解除的。無論是變更合同的內容部分,還是要對合同的主體進行變更,都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第一條就是,作為運輸合同當中的承運人一方,不可以自己單方面,對運輸合同進行變更或者是解除運輸合同。這個規定包含了兩個內容。首先是作為運輸合同當中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依法成立之後,承運人主體是不可以進行改變的。其次是,作為運輸合同當中的旅客一方,承運人是沒有權利,讓旅客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轉讓的。
(二)作為運輸合同當中的旅客,以及託運人員,這二者是有權利單方面對運輸合同進行變更,或者是解除運輸合同的。旅客和託運人員發生一些變化的請魯昂的時候,可以提前通知承運人員,然後對運輸合同做出相應的變更,或者是解除之前所簽訂的運輸合同。需要注意的一點,這個時候,作為旅客以及託運人,是要對承運人員進行損失賠償的。如果因為解除運輸合同,還發生了一些奇特的費用,這時候也要對承運人員進行賠償。
(三)因為一些其它的原因,不得不去解除運輸合同。也就是這類原因,不是屬於當事人的個人原因,如果是因為這樣要去解除運輸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之間,就不存在賠償對方損失的情況了。如果運輸合同當中有特別的規定,比如因為其他一些原因,雙方不得不去解除運輸合同,作為承運人的一方,要把旅客的車票款,以及一些運費歸還給對方。這種特別約定的,就按照約定當中的內容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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