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一、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的確定方法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二、借款超過了訴訟時效還能起訴嗎
1、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仍然可以起訴,只是如果被告抗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將判決敗訴。
2、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仍然可以起訴,如果開庭時被告沒有到庭,雖已超過訴訟時效,但被告沒有以此抗辯,法院仍然會支援訴訟請求。
3、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欠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仍受法律保護。
4、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受法律保護。
5、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確認,該債權債務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時效抗辯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抗辯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已經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情況。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所以說,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的確定方法是根據是否確定履行期限來進行確認的。因此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額時候,一定要在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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