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日常經濟生活當中,當事人雙方都會將違約責任條款作為合同要素之一加以羅列。如果當事人中的一方違約了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也有一些情況下,可能有一些免責事由。那麼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民法典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雖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但並不意味著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在法律規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因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爭行為;第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係,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由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的確存在,主要包括有不可抗力、合理損耗等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其中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或幾房有權利追究其違約後的法律責任。另外即使存在免責事由,也要有相關材料加以證明方可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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