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免責的事由包括什麼?
一、違約免責的事由包括什麼?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其實我國的合同是保護買賣雙方的交易關係的一種協議,要使一份合同有約束力,當然就要有約束條款,或者說是要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是一定要及時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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