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成立主合同不成立可以嗎?
一、定金合同成立主合同不成立可以嗎?
沒有主合同,定金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定金合同是可以進行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雙方在進行定金約定時,應該明確規定定金的概念是什麼,並卻說明雙方之間針對於定金是怎樣進行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二、定金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定金合同不是諾成合同,是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說,定金合同屬於實踐合同,違約是要付出賠償的。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條款生效的條件
定金條款要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有效。定金條款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無效時,定金條款無效。但是定金另有規定的,定金條款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單獨於合同而存在。
2、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民法典》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3、合同必須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4、應當在定金條款中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條款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話,從合同應該也是無效的,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具體的規定如上。
定金合同是屬於在進行繳納之前支付的一項定金。再進行簽訂定金合同的時候,不要讓定金的兩個字進行變換,必須按照法律要求寫定金。其次,定金只能夠繳納合同款項中的20%。並且如果對方有違約行為的話,可以要求對方進行雙倍支付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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