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2、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民法的基本原則的相關知識的整理,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結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法院解釋法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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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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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嗎
一、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嗎?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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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有開始執行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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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