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後不得轉讓或倒賣給第三方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經濟交易中,合同已經成為了維護雙方利益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規定在合同生效後不得轉讓或倒賣給第三方,這也是為了我們當事人的利益考慮,不過,這是針對的一部分債權的,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部分不得轉讓倒賣的債權。
《合作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1、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2、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3、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4、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合同轉讓,雖然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出現了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故合同轉讓的效力在於成立了新的法律關係,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應歸於消滅,由新的債務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債權人享受權利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試用期合同違約也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和勞動仲裁法規定與用人單位解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最好是對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有一些瞭解,省得日後出現勞動合同糾紛,還要進行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等等。
合同法規定以上的三種債權是合同生效後不得轉讓或倒賣給第三方的,這是為了我們的社會公平以及合同的合法性考慮而進行規定的,因為這些債權都是需要當事人親自來履行相應的規定和責任,並且這部分債權是永遠跟隨著當事人,直到合同結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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