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如何認證,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公證書如何認證
為方便國際交往和對外交流,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公證書的認證一般由領事機關辦理,領事認證是對公證書起推介作用。《公證程式規則》第47條規定,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二、公證和認證的區別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一項職能。認證是對公證而言。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檔案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事認證。聯絡:兩者都是一種證明,都是由一定的機構的證明行為。區別:
1、機構不同,公證作國內是專門的公證處,在國外是由大使館才能出具公證文書,而認證是領事館領事出具。
2、公證是一種國家證明行為,認證是一種民間商事證明。
三、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公證書的認證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流程來行使。因為公證書具有的法律效力擁有國際準則。是屬於一種國家證明行為。所以建議認證公證書的人們,先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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