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什麼不同
在我國還沒有制定《合同法》之前,對於合同的成立以及和同的生效是沒有作出明確的區別的,但是在《合同法》制定並且開始執行之後,對於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做出了明顯的區分,那麼在我國的《合同法》裡面,對於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主要的區別有以下這幾點:
1.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在內容判斷上面是不一樣的。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指的就是整一個簽定合同的過程已經結束,並且完成了,意思就是說簽訂合同的雙方對於合同當中的主要內容形成了一樣的意見。然後我們再來看一下合同的生效,所謂合同的生效指的就是在法律要求的前提之下所成立的合同,並且這個合同具有的相關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成立是相對來說比較直觀的,也就是一個直觀的事實判斷,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合同是否存在;但是合同的生效相對來說就沒有那麼直觀了,生效主要注重於在法律判斷上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本身是否具有相關的法律上面的效力。對於合同的成立,最終所顯示出來的結果就只有合同成立了,或者合同不成立。但是對於合同的生效,最終顯示出來的結果並不止兩種,可能是合同已經生效了,或者是合同沒有效力,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待定,還有合同效力的變更,合同效力的撤銷等等,比較多的情況。對於合同的成立,先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只需要對合同上面所描述的內容沒有異議就可以了,但是描述的內容背後的合法性是沒有涉及的。但是對於合同的生效來說,一個合同是否生效還需要看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關的合法性,並且所簽定合同上面的內容的合法性也要核查。所以,總的來說合同的成立主要側重於表面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則主要側重於內在的內容。
2.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在適用規則上面是不一樣的。合同的成立所適用的是自願的原則,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只要有簽訂合同的能力以及是出於自己的意願來簽訂的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當中的條款是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合同就可以成立。但是合同如果要生效的話,必須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法律的情況下的合同才可以生效。所以說合同的成立所涉及到的只有兩個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但是合同的生效不僅僅涉及到簽定合同的兩個當事人,也涉及到相關的法律。
3.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在要件上面是不一樣的。對於合同的成立所要具備的要件。一般情況下具有三種觀點,首先,第一個是合同的成立,是包括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達上面是一致的情況。第二個觀點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對於合同上面的條款必須要達到一致,並且雙方要對對方做出相關的承諾。第三個觀點就是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一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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