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本文主要研究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為;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二、不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託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於把債務人置於受奴役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裡面的包含各種因素太多,需要具備的條件因素也很多,當然也有很多情況不能適用繼續要求違約方履行其合同,所以小編還是建議大家最好要諮詢律師,避免出現差錯哦。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滄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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