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屬於無權代理嗎?
一、越權代理屬於無權代理嗎?
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區別有: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越權代理是指有權代理,但是超越約定的代理範圍;
無權代理的合同需要經被代理人追認,不追人的不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越權代理中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的,僅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有哪些
主要看代理合同授權的範圍,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即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
超越代理權代理,即指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屬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最後,越權代理在行使代理許可權時有一定的權力範圍,如果越權使用權力就是屬於越權代理,但是如果是代理人或者是委託人知曉那麼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沒有獲得委託人的的授權而且委託人不知曉,那麼就屬於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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