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簽合同單位如何處理
實踐中,沒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多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但也不能排除勞動者自己不願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要是遇上員工沒簽勞動合同,此時單位該如何處理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唯一的辦法就是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係,否則,不但有可能引起雙倍工資風險,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處罰。
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書面證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後果。
一、用人單位必須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發出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勞動者簽收通知書的證據。在這裡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時才履行告知義務,應當為勞動合同的協商等留出時間。
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遺忘或忽視,二是對合同條款不滿意,三是故意不簽訂。無論遇到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履行催告義務,催告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讓勞動者簽字作為證據儲存。
三、向勞動者發出書面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說明前兩個環節的時間、終止理由和法律依據,讓勞動者再次簽字作為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講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因為可能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此時,用人單位最好是及時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這樣才能避免自己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是因此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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