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怎麼舉證,有什麼要求?
不管是在什麼情況下,要是能夠有比較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請求,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就佔了很大的優勢,最後的結果也是有利於該人的。而在借款糾紛中也是離不開舉證的,那麼此時對舉證有什麼要求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在借款糾紛中,當事人要舉證證明以下事項:
(一)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二)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三)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四)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六)其他證據。
二、當事人就借款糾紛舉證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具體如下:
(一)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二)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三)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影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程式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影印件;被告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四)支援其主張的法律依據;
(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證據。
在實踐中,原則上當事人之間是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但他們仍然需要站在證據的基礎上。由此可見,在遇到借款糾紛時,掌握證據是很重要的。對此,您若有任何的疑問,建議您最好及時去諮詢本站網站專業的律師,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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