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一、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係。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1)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2)格式合同。(3)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訂立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訂立合同應當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才可以規範合同雙方的行為。民法典規定了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
(2)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原則。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從《民法典》中的規定了解到,在我國訂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實踐中,採取哪一種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其實是可以選擇的。但要是明確規定了只能採取某種形式訂立的話,則就不能選擇。比如勞動合同,法律中要求只能通過書面形式訂立,要是通過口頭方式訂立,那麼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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