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後果有哪些?
一、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後果有哪些?
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
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一般不會產生違約責任的問題。
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3、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擔保合同不成立和擔保合同無效引起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儘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很顯然,不成立合同可能會引起幾種法律後果:
一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也未實際開始履行,尚未造成財產後果的,當事人可以繼續磋商訂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
二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已開始實際履行,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彌補訂立合同手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對於停止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因為此時當事人取得的財產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依據,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合同無效標誌著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並引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
所以擔保合同如果不成立,那麼就有可能是雙方在締約合同中有過失,是誰造成了這個合同締約的過失,這一方當事人它就必須要根據締約過失的原則來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且要承擔對方在這次締約合同過失中所受到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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