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隱名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實施隱名代理行為。
(3)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
(4)無確切證據證明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
某一代理行為只要同時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就可依法認定為隱名代理,併產生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一方面降低了隱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責任和風險,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商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不應拘泥於傳統的顯名代理,完全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代理形式,實現各自的目標。
二、《民法典》規定隱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基本上隱名代理是要簽訂合同的。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
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開“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在訂約時並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係,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係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三、隱名代理的後果有哪些
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則該隱名代理產生與顯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的隱名代理並非必然產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後果。
具體來講,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與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則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一經選定就不得變更所選定的相對人。相應地,被選定為相對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代理人的抗辯權。
最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簽訂隱名代理的合同時必須授權權力範圍,而且必須隱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代理關係,隱名代理一般選擇本人身份隱藏或者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是姓名不公開的形式,隱名代理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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