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麼
在實際交易中,一般,只有在合同成立後,雙方才會受到約束,可見,合同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成立的要件究竟是什麼呢?此外,在法律上,合同成立的時間又是什麼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在中國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國的法律體系並未明確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保險法》只規定合同的成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只規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麼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這就是說,承諾在何時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何時受合同關係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因此承諾生效時間在合同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由於我國合同法採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於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然而,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以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
根據《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由於其他原因(如由於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而導致承諾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生效時間按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確定。
2、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候,才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經批准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准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4、需要簽訂確認書的情形。通常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時,當事人在磋商中會提出以一方或雙方簽訂最終的確認書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當雙方在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違反已達成的初步協議,不簽訂確認書是有過錯的;並因其過錯使訂約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害,則有過錯的一方應負締約過失責任。至於承諾人在已作出承諾以後,又提出簽訂確認書的問題,則實際上是要推翻或否認已經成立的合同,因此構成違約。由此可見,協議一經達成就會影響雙方得權利義務,所以,當您對協議的風險還不確定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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