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有什麼區別
(一)概念的區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而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個方面,包括:追認權和拒絕權、視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權和撤銷權。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最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權和撤銷權。具體是指: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總的來說,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這兩者雖然看似難以區分,但實際上屬於不同的範疇。尤其要注意有效物件的區分。一個不是違法行為,另一個是違法行為,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差異是非常大的,所以遇到這兩種情形時必須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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