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有什麼區別?
一、主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有什麼區別?
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是: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型別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三)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知識:
(一)根據給付義務設定的目的,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1)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型別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
(2)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利益且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對從給付義務,當事人依其債權而享有請求力與執行力。
(3)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係發展情形且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為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之義務。
(二)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三者的關係表現為:
首先,附隨義務完全不同於主給付義務。
其表現為:
1,從義務的確定性上分析,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著合同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則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因維護合同依法當事人的利益需要而產生要求相對方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請求權,故附隨義務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關係型別的限制。
2,從履行抗辯權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附隨義務。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給付義務,又有附隨義務,在其履行主給付義務而未履行附隨義務,且該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的實現沒有直接關聯的情況下,相對方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如果這兩者之間有著密切聯絡,則相對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3,從解除權上分析,凡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解除合同;而附隨義務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對所受損害可根據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有著交叉相容的關係。
可以獨立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就是從給付義務。此外,還存在著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它不同於從給付義務。
例如在空調機買賣合同中,交付空調機和支付價款是主給付義務,上門安裝是從給付義務,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隨義務。
在這裡,附隨義務發揮著輔助實現債權人利益獲得較為完美實現的功能,同時該告知義務的履行,亦可以使購買人免遭因不甚瞭解使用方法而發生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害的危險。
合同當中都是需要設定必要的義務才能保證雙方需求的事項可以被完成,雙方都互相的履行才是合同簽訂的最終的目標,而合同當中的義務的主次或者說履行的順序則是當事人的自己約定,雖然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的義務有所區別卻依舊屬於設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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