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合同是什麼意思
本約,又稱本合同,是通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預約中沒有確定實體權利義務,而本約中具體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簽訂本約的預先協議,義務不是給付某物,而是訂約的行為。預約也是合同的一種,擁有法律上的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可隨便變更或解除。預約是為了本約的簽訂而簽訂的,但是預約並不是從屬於本約,有其獨立性。
我們平常買房與開放商簽訂的約定雙方必須多長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商品房預定協議書》的就是預約合同,後來在規定時間內按約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本約合同。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商品房預定協議書》的相關約定條款即被《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取代,即需依據後來簽訂的本約合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你們之間未能簽訂本約,但是你已經給付了購房款的話,即視為履行了本約的主要義務,視為本約已經簽訂。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裝置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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