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費用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破產管理人費用收費標準是多少?
破產管理人費用收費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對於破產管理人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後一次性收取報酬。
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後,應當對債務人可供清償的財產價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預測,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管理人報酬方案應當包括管理人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
第五條 人民法院採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限制範圍。
上述報酬方案一般不予調整,但債權人會議異議成立的除外。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
第七條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方案有意見的,可以進行協商。雙方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協商一致的,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並附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請求和理由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
第八條 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後,可以根據破產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職責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人民法院應當自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債權人會議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調整內容。
第九條 人民法院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破產案件的複雜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實際貢獻
(四)管理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債務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價水平
(六)其他影響管理人報酬的情況。
對於企業破產時的有關處理情況,是需要由破產管理人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破產管理人並不一定是個人,也有可能是屬於公司企業,所以有關收費的情況也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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