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權質押指的是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簡而言之,出質人因為資金需求而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質押而獲得資金的行為。如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則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處分該質押的股權獲得清償。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股權質押的規定主要包括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其中《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司法》、《擔保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均對股權質押做了相關規定。具體的股權質押規定還要諮詢專業律師。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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