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如何進行破產清算?
一、現在如何進行破產清算?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
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
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佈實施,對於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並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於新會計制度頒佈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採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
二、破產清算的前提是什麼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因此,破產所需達到的條件有兩個: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關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規定了兩個要件:
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的能力。
該條還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首先需要證明企業的債務到期,並且企業確實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然後由清算公司接受清算。在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的時候,導致它們對企業的一些債務沒有能力償還,或者根本沒有能力發放員工的工資,這時企業可以申請破產清算,以此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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