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的概念及公司法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聯交易的概念及公司法規定是怎樣的?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係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聯交易的型別有哪些?
1、購買或銷售商品
購買或銷售商品是關聯方交易最常見的交易事項。例如,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相互購買或銷售商品,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這種交易由於將市場交易轉變為公司集團的內部交易,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確保供給和需求,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標準化.此外,通過公司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有利於實現公司集團利潤的最大化,提高其整體的市場競爭能力。這種交易產生的問題是,可能為公司調節利潤提供了一種良好的途徑。披露這種關聯方交易,有利於中小股東、債權人等報表使用者瞭解這種交易的性質、型別、金額等資訊,判斷這種交易的價值取向,為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資訊。
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比如,母公司銷售給其子公司的裝置或建築物等。
3、提供或接受勞務
關聯方之間相互提供或接受勞務,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
4、擔保
擔保有很多形式,以貸款擔保為例,某企業生產經營中需要資金,往往會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保證所貸資金的安全,需要企業在貸款時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擔保是有風險的,一旦被擔保企業沒有按期履行還款協議,則擔保企業就成了還款的責任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能有效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有利於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但也形成了或有負債,增加了擔保企業的財務風險,有可能因此而引發經濟糾紛。因此,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相互之間擔保的相關資訊,對於分析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是非常有用的。
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貸款或股權投資。
6、租賃
租賃通常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等。關聯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項。
7、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據合同條款,一方可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或代理簽訂合同等。
8、研究與開發專案的轉移
在存在關聯方關係時,有時某一企業所研究與開發的專案會由於另一方的要求而放棄或轉移給其他企業。
9、許可協議
當存在關聯方關係時,關聯方之間可能達成某種協議,允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商標等,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
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這也是關聯方企業之間比較普遍存在的一種關聯交易形式,比如,母公司為子公司支付廣告費用,或者為子公司償還已逾期的長期借款等。
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的薪酬也是一種主要的關聯交易形式。因為企業關鍵管理人員之間構成了關聯方關係。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也不是絕對禁止關聯交易的,司法實踐中中關聯交易的型別很多,只要關聯交易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關聯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比如有關聯的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或者接受勞務,這可以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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