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法人風險具體是什麼
一、當公司法人風險具體是什麼
一)、民事責任風險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在內。
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檔案,也需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2、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等。
3、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4、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常見的涉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犯罪包括: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等等。
法人表面上風風光光的,但是也不是很好當的,個人不但要承擔個人的責任,還要承擔公司裡面的一切責任,公司的責任比較多,行政上的比如是稅務啊,還有行政上的責任,比如是智慧財產權等,總之跟公司有關的任何事情,法人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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