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的分公司能簽訂合同嗎?
一、施工單位的分公司能簽訂合同嗎?
可以的,施工單位分公司能簽訂合同,分公司與總公司在商業行為上具備的法律效應是一致的,都是可以獨立的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實際來進行簽訂合同的,但必須符合總公司制定的相關政策法規,否則是不予批准的。
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本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係。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
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施工單位的分公司在與其它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結合總公司制定的相關政策法規,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辦理,由總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如果不符合公司的相關政策的,總公司可以不予批准,具體的合同內容還應當由總公司來進行認定。
如果是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訂立合同的,承擔責任的一方應當是分公司自己,但是如果是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債權人一方是可以直接要求總公司繼續承擔責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並沒有法人的獨立地位,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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