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擬增加股份是什麼意思?
一、股東擬增加股份是什麼意思?
增加自己的股份使自己的股份在公司的佔有率也越來越多;
1,股東: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2,股東持有股份的多少有限制。對非上市公司,只要求有5名以上股東,而且發起人必須持有35%以上股份。對上市公司來說,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總股本的5%必須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5%都要報告和公告;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總股本的30%必須向交易所報告併發出收購要約;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總股本的75%必須終止上市;持有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必須有1000人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二、如何稀釋別人的股份?
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
(一)、通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其實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註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比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 、通過轉讓股權(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就是說本公司股東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即,公司稀釋某股東的股權,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以達到稀釋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份的轉讓規定比較繁瑣和嚴密,首先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於記名股票,應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如果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個公司是由大大小小的股東組合而成的,股份越多所明出資的比例就會更大,如果要增加自己的股份,那麼主意味著要擴大自己的出資比例,從而使自己在公司的權利也會越來越大,所以,增加股份對於一個股東來說是特別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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