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隱名股東股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公司清算隱名股東股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隱名股東股權是不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是否是公司股東,應當以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為依據,股東名冊上沒有登記的,無論其是否真正出資,在經過股權確認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認定其是股東,更不能執行其法律上不認可的股份。
對於隱名股東的股權,完全可以憑藉股東名冊、出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利潤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證據證明股東資格。
實踐中,股東名冊記載並經工商登記的股東與實際認繳公司資本、承擔公司盈虧風險的股東往往並不一致,前者為名義股東,也即顯名股東,後者就是藏身幕後,委託他人代持股的實際投資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隱名股東。隱名持股現象的普遍存在,一般無非是基於以下三種原因:
第一,為了規避法律強制性規範,一般是為了規避相關法律法規對投資主體、投資比例及投資領域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第二,基於隱私保密、合理規避投資風險;
第三,未及時按照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清算的程式具體如下:
1、企業宣告解散、破產的,就應當立即成立清算機構。清算組的確定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由公司依照法律規定自行組成清算組。
2、清算機構成立後,就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具體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企業債權、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股金、清算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分企業剩餘財產。
3、企業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到了清算的地步,實際上,公司現有的資產都會被用來償還相關的債務,但是股東本人並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償還責任。至於隱名股東的股權,如果隱名股東和掛名股東之間達成了相關的協議,執行掛名股東的股權跟執行隱名股東的股權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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