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認股條件是什麼?
一、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認股條件是什麼?
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認股條件是執行人擁有可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如有貨幣、實物、房產、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和股權時,只能先執行有形財產、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先執行或同時執行股權,因為前者操作起來較為簡單快捷,而後者執行起來比較複雜,司法成本也較高,操作不當可能還會侵害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權的執行程式
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執行規定》第53條第二款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進行凍結,首先,債權人應依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作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具體證明資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等;其次,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審查,如被執行人確實持有公司的股權,人民法院應做出凍結被執行人相應股權的民事裁定書,並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執行人,同時向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其不得自行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和紅利。
2、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審查。股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應向社會發出公告,說明股權凍結的情況,告知異議人在確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人民法院將對該股權繼續執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征求意見。
根據《執行規定》第54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法院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徵求其它股東的意見,在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據此,人民法院在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後,應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就股權轉讓事項徵求意見,請求在接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同時告訴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4、協商、評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權轉讓後,可以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等事宜,如協商不成,應以評估的方式來確定股權的價值。人民法院應當委託正式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做出評估報告。為了使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在評估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組織公司向評估機關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相關資料,配合評估機構對企業現有的各項財產、債權、債務、經營狀況等進行全面的清查,從而得出股權的實際價值。
5、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
三、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方式:
1、拍賣;拍賣時,拍賣的保留價應以上述協商或評估確定的股權價值數額作為參考,同時應通知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作為競買人蔘加,並告知競買人這一情況。拍賣時,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最多經三次拍賣。
2、抵債;經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協商同意或法院拍賣不成功的,經債權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股權抵債給申請人。當然,人民法院應先徵求各股東的意見,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3、變賣;經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將股權變賣或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對於被執行人自行轉讓的,人民法院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控制變賣的價款,因此這種轉讓方式也具有強制性。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擁有自己的資本,不得返還其資本,只能通過轉讓方式允許其他股東或第三方取得出資,並對出資額設定了不同的限制,因為必須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認股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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